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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不同類型移民綠卡申請條件與流程差異
2821閱讀0評論留學移民

親屬移民綠卡

申請條件

美國公民直系親屬: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、父母(公民需年滿 21 歲)、未婚子女(21 歲以下)。這類申請不受移民配額限制,申請相對容易獲批。

美國公民成年未婚子女:公民的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,屬于第一優先類別,有一定的移民配額限制。

美國公民已婚子女:無論年齡,申請屬于第三優先類別,配額有限,排期較長。

永久居民(綠卡持有者)親屬: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(不限年齡)屬于第二優先類別;永久居民的已婚子女及兄弟姐妹屬于第四優先類別,均有配額限制,排期時間不定。


申請流程

提交 I-130 表格:由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作為申請人,向美國移民局(USCIS)提交 I-130 表格,即 “外籍親屬移民申請”,同時提交證明親屬關系的文件,如出生證明、結婚證、公民身份證明等。

等待審批:移民局審核 I-130 表格,根據不同類別和移民配額情況,審批時間從數月到數年不等。

境外領事處理(若申請人在境外):I-130 獲批后,案件轉至美國國務院國家簽證中心(NVC)。NVC 會通知申請人繳納費用,提交 DS-260 表格(在線移民簽證申請)及相關支持文件,如經濟擔保書(I-864 表格)、體檢報告等。之后安排面試,面試通過后即可獲得移民簽證,登陸美國后領取綠卡。

境內調整身份(若申請人在美國境內且符合條件):獲批后,申請人可提交 I-485 表格,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,同時提交 I-765 表格申請工作許可,I-131 表格申請旅行許可。獲批后即可獲得綠卡。

職業移民綠卡

申請條件

第一優先(EB-1):包括杰出人才(EB-1A)、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員(EB-1B)、跨國公司高管(EB-1C)。EB-1A 要求申請人在科學、藝術、教育、商業或體育領域有杰出成就;EB-1B 需在特定學術領域有至少 3 年教學或研究經驗,并獲得國際認可;EB-1C 要求申請人在跨國公司擔任高管至少 1 年。

第二優先(EB-2):具有高等學歷或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員。申請人需擁有碩士及以上學位,或學士學位加 5 年相關工作經驗,且其工作能為美國帶來實質利益。

第三優先(EB-3):專業人員、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。專業人員需有學士學位;技術工人需有 2 年工作經驗;非技術工人需有至少 1 年工作經驗,但非技術工人配額少,排期長。

第四優先(EB-4):特殊移民,包括宗教人士、國際組織員工等特定群體,有各自嚴格的申請條件。

第五優先(EB-5):投資移民,需投資 80 萬美元(目標就業區 TEA)或 105 萬美元(非 TEA 地區),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就業崗位,資金來源合法。

申請流程

勞工證申請(部分類別):EB-2、EB-3 等部分類別通常需要雇主先向美國勞工部提交勞工證申請(PERM),證明沒有合格的美國工人愿意且能夠從事該工作,且雇傭外國工人不會對美國工人的工資和工作條件產生負面影響。申請過程包括招聘測試、提交申請材料等步驟,審核時間較長。

提交 I-140 表格:雇主或申請人向移民局提交 I-140 表格,即 “外籍工人移民申請”,同時提交證明符合相應類別申請條件的文件,如學歷證明、工作經驗證明、推薦信等(EB-1A、EB-5 等部分類別可豁免勞工證直接提交 I-140)。

等待審批:移民局審核 I-140 表格,根據不同類別和移民配額情況,審批時間有差異。

境外領事處理或境內調整身份:與親屬移民類似,I-140 獲批后,境外申請人通過 NVC 進行領事處理,境內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交 I-485 表格調整身份,同時可申請工作許可和旅行許可。

家住美國
家住美國編輯于 2025-02-21 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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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移民局對 EB-5 項目資金來源的審核標準及證明材料要求

美國移民局對 EB-5 項目資金來源的審核十分嚴格,旨在確保投資資金的合法性和合規性,防止非法資金流入美國金融體系和移民領域。

一、審核標準

合法資金來源途徑:投資資金必須來源于合法途徑,常見的合法來源包括個人儲蓄、工資收入、房產銷售、企業經營利潤、股票債券投資收益、贈與和繼承等。例如,若投資者聲稱資金來源于企業經營利潤,需提供企業完整的財務報表、納稅記錄等,以證明企業的盈利情況和資金的合法性。

資金追溯清晰:移民局要求投資者能夠清晰追溯資金的流轉路徑,從最初的來源直至最終投入 EB-5 項目。這意味著投資者需要提供詳細的資金流水記錄,包括每一筆資金的存入、轉出時間、金額以及交易對象等信息。比如,若資金經過多次轉賬,需提供每一次轉賬的銀行憑證和說明,以解釋資金的流動軌跡。

排除非法資金:嚴禁投資資金來源于非法活動,如販毒、洗錢、走私等犯罪行為所得。移民局會通過與金融監管機構、執法部門等合作,對資金來源進行嚴格篩查,一旦發現資金存在非法嫌疑,移民申請將被拒絕,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追究。

二、常見證明材料要求

銀行相關材料:需要提供銀行賬戶的歷史交易記錄,通常要求提供至少過去五年的銀行對賬單,以展示資金的積累過程和流動情況。同時,銀行存款證明也是必要材料,用以證明在申請時投資者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用于投資。對于大額資金的存入,若有合理的解釋,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如房產銷售款存入,需提供房產買賣合同、產權變更證明等。

收入證明材料:若資金來源于工資收入,需提供雇主開具的在職證明、工資單、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等,證明收入的穩定性和合法性。對于企業經營利潤所得,除了企業財務報表和納稅記錄外,還可能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、公司章程、股東協議等,以證明企業的運營情況和投資者在企業中的權益。

資產交易證明:如果是通過房產銷售、股票債券交易等資產交易獲得資金,需提供相關的交易合同、產權證書、交易流水、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。例如,房產銷售需提供房產證、購房合同、房屋評估報告以及房產交易的資金收付憑證等。

贈與和繼承證明:若資金來源于贈與,贈與人需提供贈與聲明,說明贈與的原因、金額以及與投資者的關系,并提供贈與人的資金來源證明。對于繼承所得,需提供遺囑、遺產繼承公證書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遺產的相關產權證明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