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0年,美國國會設立了職業移民第五個簽證類別(即EB-5投資移民類別),旨在通過外國移民申請人,將指定數目的投資款投資到一個商業企業,并至少創造10個全職工作,來促進美國經濟。指定數目的投資金額是100萬美元,但是若投資的項目是在Target Employment Area — TEA(目標就業區)的話,則可以投資50萬美金。通常我們將投資100萬美金的EB-5項目稱為EB-5直接投資。
根據,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(INA - 移民和國籍法案)第203(b)(5)條的規定,每年提供大約10,000張簽證,給到投資了新商業企業(要求該新商業企業至少雇用了10個美國全職職員)的EB-5申請人及其家屬。
為了滿足EB-5簽證的要求,該新的商業企業必須:
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,一個申請人已經投資(或者正在投資)至少100萬美元(或者至少50萬美元在目標就業區)的企業;
2. 有利于美國經濟;
3. 至少為美國創造10個就業;
4. 投資者必須至少在企業中扮演決策角色。
這就是EB-5直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