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-5直投和區域中心對區別
★法案時間
區域中心:1992年開始的試行法律,每三年討論延期
直投:1990年起的永久項目
★運營機構資質
區域中心:需要USCIS批準
直投:無需USCIS批準就可開展業務
★投資形式
區域中心:需要USCIS批準
直投:多為股權投資
★EB-5投資者的參與
區域中心:通過區域中心的投資或借貸而參與到項目中
直投:通常直接參與實體經營
★EB-5投資者同美國實體和項目的關系
區域中心:間接
直投:直接
★經濟分析報告
區域中心:必須有
直投:不一定需要,可以無
★I-526審理周期
區域中心:慢 - 最近為12-18個月
直投:快 - 最近為6個月左右
★就業類型
區域中心:直接/間接/延伸就業
直投:直接就業
★I-829審批 - 就業證明文件
區域中心:通常是經濟分析報告及花費收入等財務報表,以證明間接就業
直投:工資單/稅單/員工表I-9
★項目投資文件
區域中心:復雜
直投:簡單,通常只需商業計劃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