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UL,即指數型萬能險,以其涵蓋身故保障與生前福利、交費靈活且功能多樣的特性,成為市場上較為復雜卻備受關注的保險產品。其中,免稅這一特性更是其吸引眾多投資者目光的關鍵亮點,然而其背后的規則與細節卻需深入探究。
一、身故賠付的稅務處理
人壽保險的身故賠付在稅務處理上有著明確區分。從遺產稅和個人所得稅角度看,身故賠付屬于遺產范疇,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。但遺產稅的繳納規則,因投保人身份差異而有所不同。
對于外國人購買的壽險,無論受益人身份或國籍如何,只要投保人是非美國人,身故賠付無需繳納遺產稅。而美國人購買的壽險,受益人獲得的身故賠付額與其他所有遺產總和,在遺產稅免稅額之內可免稅,超出部分則需按超額累進方式繳納遺產稅。這一免稅額度并非固定不變,例如2019年為1140萬美元。若超出額度100萬美元,便需按40%稅率交稅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美國購置房地產的外國人若意外死亡,需繳納美國遺產稅,但其免稅額僅為 6萬美元,遠低于美國本土投保人。
二、賬戶現金值增值免稅條件
人壽保險賬戶內現金值增值部分享有免稅優惠,但需滿足特定條件。保費在存入前已繳納個人所得稅,而存入保險后的增值部分之所以能免稅,是因其支取方式多為支取本金或借貸。本金已完稅,貸款又不被視作收入,故而均無需繳納收入所得稅。當然,貸款會產生利息,但鑒于這部分資金本質上屬于投保人自身,且保險公司常以“生前可支取資金”為賣點,貸款利率通常較低,部分甚至為零利率。
追溯歷史,1980 年代以前,人壽保險內資金免稅并無條件限制。但隨著利用保險避稅現象增多,如有人一次性存入保單百萬現金,保額卻僅幾萬,借此規避大量個人所得稅,美國國稅局于 1984 年后陸續出臺法案,明確免稅條件。
其一,保單每年繳納保費金額不能超過稅務局規定上限,否則未來取出時需按收益總額納稅。美國國稅局對每份人壽保單進行 Life Insurance Definitional Testing 和 MEC(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)測試,通過測試的保單方可享受免稅。如今,每份保單在出計劃書階段都會為客戶進行此項測試,經紀人也會詳細告知客戶每年最高存款額、建議存款年限及金額,以及超出后的處理方式。一旦保單被認定為 MEC,取錢時將被國稅局征稅,征稅基礎為保單本金以外的增值總額,按個人所得稅計算稅額。并且,若在 59 歲半之前取錢,還需向國稅局交納 10% 罰款,且保單一旦成為 MEC,終身保持該屬性。不過,投保人若在交保費時發現交費額超出當年最高可存額,兩個月內可進行調整。
其二,支取時保單不能在身故前終止。
若保單在身故前終止,國稅局將其視為投資,而非保險用途。此時需計算資本利得稅,征收對象為客戶支取的總金額減去投入的本金總額,稅率按長期資本利得稅率計算,具體與保險終止當年所處稅階相關。例如,若每年存1萬美元,存了20年共20萬美元,未取錢,第25年保單Lapse(終止),無需交所得稅。但如取了10年,每年5萬美元共取50萬美元,第30年保單 Lapse,那么(50 - 20)=30萬美元需交資本利得稅。
三、保費稅的考量
所有的人壽保險公司在收取每筆保費時,都會收取一筆費用,通常在 6 - 8% 左右,其中包含各州收取的保費稅,約為 3%。這筆稅具有強制性,美國所有的人壽保單都需繳納,不過各州稅率存在細微差異,各公司收費的費率及方式也略有不同。保費稅作為保單成本的一部分,后續會有專題詳細介紹和分析。
四、美國身份者購買國外保單的稅務處理
許多人關注美國身份者購買國外保單的稅務狀態。美國保單免稅源于通過美國國稅局的特定測試,而其他國家的儲蓄投資保單大多不符合國稅局要求,會被視為投資從而征稅。
具體而言,需涉及兩種稅及一個申報。首先,美國國稅局規定,美國稅務居民購買美國以外的保險產品,需為保費繳納 “外國保險稅(Foreign Insurance Taxes)”,每個季度報稅。以 IRS 標準為例,若保費為$10.10,稅則為11美分。其次,保單現金值部分的分紅利得屬于個人資本利得,需繳納個人所得稅。假設聯邦稅為18%,以每月投入$1,000,每年投入$12,000,從35歲持續支付25年到60歲為例,相比現金值完全免稅的保單,60歲時將多支出$64,507 稅費,80 歲時多支付稅費高達 $38 萬。此外,依據美國 “海外賬戶納稅法案(FATCA)”,有儲蓄分紅功能的保單視作海外金融賬號,需進行申報。若不如實申報,一旦被美國政府查到,每個未申報的金融賬戶或保單將被罰款一萬美元。國稅局通知后 30 天內未遞表申報,每 30 天追加罰款一萬美元,最高可達 6 萬美元。IUL 產品的免稅特點雖極具吸引力,但其中稅務規則復雜且細節眾多。無論是考慮購買美國本土 IUL 產品,還是已持有國外保單的美國身份者,都需深入了解相關稅務規定,以做出明智的財務決策。